从历史上看,在封建官僚的制度框架内,下级官员与小老百姓长期在夹缝中生存,自然形成了处世圆滑的性格特征:如提倡能伸能屈。
时隔8年之后,修改后刑诉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加以明确规定,实际上带来了宪法的价值要求在部门法中真正落实的契机。这里说的全面,就是既要看到宪法第129条的规定,又要看到第135条的规定。
但是我想强调的是,这种调整应当是一种从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进行的解读,而不能是从权力俯视权利并给予翼护的角度进行解读。虽然不同部门法研究此类问题时角度不同,但由于宪法对三机关的关系已作出专门规定,应从宪法文本上寻找具有直接意义的依据。检察工作一直面临一个很大的矛盾:司法机关性质与办案方式行政化的矛盾。专家视角: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(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)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,检察机关虽不是监督宪法遵守和实施的专门性机关,但在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方面担负着特殊的使命,在现有的框架下仍有进一步发挥功能的空间。回顾八二宪法发展历史,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表示,八二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,为检察制度提供了合法性、合宪性基础。
为纪念八二宪法实施30周年和12·4全国法制宣传日,12月2日,由检察日报社、人民检察杂志社联合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、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主办的宪法视野下的检察制度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常州市召开,来自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60余人共聚一堂,畅谈了30年来宪法实施与检察制度。立法越多,违法的可能性也就越多,各种违法现象也就越多。我的建议是,既然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变异的、扭曲的制度,附加了这么多不合宪、不合法、不合理的行为,成为严重侵犯普通民众权益的手段和工具,那么我们应坚决予以废止。
我们想在此基础上,写一份完整的研究报告,向有关部门表示我们的意见。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最终的惩罚,已经查明了,可以判你一年到三年劳动教养。第六个功能,劳教还是公安机关创收的工具。司法决定其实就是行政机关认为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了,可以调查、侦查,完了以后就由司法做决定。
我办过一个刑事案子,因为案子太大了,两年之内又侦查不完,怎么办呢?就决定先将嫌犯劳动教养,关押起来继续侦查。所以在这样的气候底下,要想废除或者大幅修改劳教制度,一来可能性不是很大,二来即使修改不会往宽处修改。
十几年前我听到这话的时候,感到十分诧异。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,第一必须由法律规定,《立法法》已经说明白了,没有什么歧义。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法律来制定,没有法律依据,就不能制定,何况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,就更不能制定。只要你上访,就把你的船给烧了,让你无家可归,吓得就不敢上访了。
这是第一点,立法越权。今天给大家发了一本资料,叫做《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——基于100例上访劳教的分析》,就是我们前期的成果。对今天影响很大的劳教制度,实际上是在文革结束以后恢复的。早在1998年司法部就提出来要进行劳教立法。
另外,劳教管理滥用权力,所谓劳教管理委员会,实际是空的。现在想想这一论断是对的。
有人小错不断,大罪不犯。就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矫治措施时,必须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。
关于限制自由的时间,现在劳动教养的规定是一到三年这么长的时间,刑法里面一个比较轻的刑都要经过刑事诉讼程序,要法院来判决,为什么劳教一到三年就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了?这恐怕不合适。你在医院门口当医托,也要送去劳动教养。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就是拘留+劳教,先把你拘留,能刑事审判就刑事处理,放回去不行就把你劳动教养。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,必须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来进行保护。我们在研究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时候,要厘清有哪些制度链上和价值链上的障碍,应该要梳理一下,这样才有说服力。躲得过初一,躲不过十五,我们早晚要面对这个问题。
特别是它与国际人权法相冲突,导致国际人权组织不断地提到这个制度。基于普遍地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则,人民有免予恐惧的自由,恐惧是什么呢?就是恐惧公共权力对个人造成伤害。
二是处罚政治异议人士、还有参加家庭教会的人。许多知识分子被认定为右派分子,重要的处理方式就是劳动教养。
经过教育把他坏的习惯改掉,然后得到一个谋生的手段,出去以后重新融入社会会好一点。现在的劳动教养对象除了那些混混,那些吸毒的,一部分是对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的,但他没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。
但是因为1999年的一些事件而一直被搁置起来。我们现在讨论劳动教养制度这个问题,首先要从宪法价值或公法价值的角度来认识,要放到政治哲学高度来认识。其次,就是看劳动教养制度是不是从社会安全、公共安全的角度来建立的?从这一制度形成的历史视觉来看,或从各个阶段的劳教对象组成来看,可以说不是这样的。上访的人也进行劳教,对他们实行专政。
刚才应老师也讲了人的权利问题,这是启蒙时代以来西方思想家现代思想的理论基石,是现代性话语框架中的核心概念。做决定的人不能是调查的人,如果调查人做决定,很可能先入为主,很可能会不公正。
我们的法律专家,特别是刑事法律专家,有智慧、有责任研究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》,让这种制度来为我们的社会服务,而不是让它侵犯我们的权利。同时,劳动教养制度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也是相冲突的。
我这个判断不一定对,这是我的一点看法。现实确实有这样的情况,有些人是小错误不断,大错误不犯,各个国家都有。
他只是要自己的基本权利,而强制性权力不给。例如,庄河市某村有群众告村长腐败,本来是一个简单事件,及时处理就完了,只要有任何一个部门负责任,事情不会扩大,但就没有一个部门负责任,致使事态扩大,然后就是要抓带头闹事的。从立法角度来看,我建议借鉴台湾和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制度,将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刑事手段,放在我们的刑法典中,以达到保护公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。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是,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跟我讲,有一人根本就没上访,公安人员为了防止他上访,就直接把他从家里抓走了。
劳教委员会只是公安机关的马甲。这几年也一直讨论这个问题,从法律上来看,确实需要明确。
第二点,要上升为法律,不能越权,必须以法律来限制人身自由,而不是法规。首先是要立法,刚才说的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》就是针对劳教的立法,意见可能主要集中在这里。
把一种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变成一种专政手段,这是个很大的问题。第二点,与第一点相联系,由于认识上的偏差,现在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,是根本不可能的,阻力非常大。